地區(qū): | 新蔡縣 |
分類: | 政府機構 > 政務中心 |
網址: | 進入網站 |
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五, 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
電話: | 0396-12345 |
地址: | 駐馬店市新蔡縣月亮灣街道 市民之家B樓南廳縣行政服務中心 |
新蔡縣行政服務中心是縣財政供給的正科級事業(yè)單位,代表縣政府行使行政審批的日常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負責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審批事項及收費項目進行確定、調整,對有關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協調督查,并負責對窗口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內設辦公室、業(yè)務科、信息管理科、督查科4個股室。
新蔡縣行政服務中心主動出擊、多措并舉,不斷完善優(yōu)化服務,精簡辦事流程,全力營造人人都有責任、人人都是環(huán)境的濃厚營商氛圍,做好政商環(huán)境的實踐者、推動者、促進者,以提升營商環(huán)境為己任,打好“四張牌”,營造更加便捷舒適的辦事環(huán)境,受到了辦事企業(yè)、群眾的好評。
打好“民生牌”,優(yōu)化服務窗口設置。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實行一站式服務,進一步簡化辦事環(huán)節(jié),壓縮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能。開展“一窗受理、限時辦結”改革,打造“前臺綜合受理,限時辦結出件”的政務服務模式,努力讓企業(yè)和群眾辦一件事,進一個窗,交一套材料,最多跑一次,讓企業(yè)和群眾辦事像“網購”一樣方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行政審批服務行為,提高審批服務工作效率,保證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依法、準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審批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單位及窗口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對窗口單位入駐行政服務中心事項工作要求:
(一)已選定的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要堅持應進必進,無條件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沒有按期入駐完畢的單位,給予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窗口單位應對本單位首席代表充分授權,嚴格禁止“體外循環(huán)”。服務事項不按要求納入中心大廳辦理、存在多頭受理、雙軌運行等問題,致使窗口工作人員或服務對象“審批事項兩頭跑”的,發(fā)現一次給予窗口單位及主要負責同志通報批評,給予分管副職誡勉談話;發(fā)現兩次給予分管副職行政警告處分,主要負責同志誡勉談話;發(fā)現三次給予分管副職行政記過處分,主要負責同志行政警告處分。
第五條 窗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縣行政服務中心對窗口單位發(fā)放督查整改通知書: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改變收費標準;
(二)審批服務事項入駐而沒有明確專人在窗口負責和首席代表的;
(三)擅自增設條件的;
(四)亂攤派、搭車收費的。
第一次發(fā)放督查整改通知書,責任單位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給予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第二次發(fā)放督查整改通知書,責任單位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第三次發(fā)放督查整改通知書,責任單位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 各單位窗口工作人員要確保工作時間。以年度為單位,工作期間出現一次空崗或違規(guī)行為,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首席代表寫出書面檢查;出現二次空崗或違規(guī)行為,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處分,首席代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出現三次空崗或違規(guī)行為,給予當事人行政記過,首席代表、分管副職行政警告處分。
申請人到窗口進行咨詢或正式報件,窗口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接待。對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的項目,應當受理并開具回執(zhí)清單。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應當開具一次性書面告知單,寫清補充的材料或需補辦的具體事項。對不開具回執(zhí)清單、一次性告知單的窗口工作人員,一次給予通報批評;二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三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各窗口受理的申報件,屬于即辦件的,必須當時、當日辦結;屬于承諾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需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承諾期內無正當理由不能辦結的,出現一次給予通報批評;二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三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七條 行政審批窗口的工作人員違反審批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審批服務事項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隨意退件的;
(二)不履行審批職責或違反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的,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三)在審批過程中不履行服務承諾、推諉扯皮、態(tài)度惡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在審批過程中,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的;
(五)在行政審批工作中超越個人職權范圍、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
(六)因審批不當造成群眾投訴舉報或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敗訴的;
(七)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jiān)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八)擅自卸載、修改、阻斷辦公設備,造成不能正常辦公的;
(九)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不解釋、不說明、置之不理的;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事項,不主動溝通協調,相互扯皮或有關部門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時,未及時報請領導或上級機關裁決,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時間做炒股、看視頻、玩游戲、扎堆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條 窗口工作人員有第七條任一行為的,根據實情采取相應措施追責:
(一)責令向申請人道歉;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退回原單位;
(四)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五)出現違法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 行政服務中心要加強對進駐大廳事項的管理,通過日常巡查、電子監(jiān)控、投訴處理等實行全程監(jiān)管,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進駐部門及窗口人員實施效能綜合考核。
第十條 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視其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對各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松懈、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三)在窗口單位審批項目過程中干涉審批,授權審批,違規(guī)審批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