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縣稅務局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啟用新的業(yè)...
機構信息
地區(qū): 海南 > 臨高縣
分類: 政府機構 >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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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電話: 0898-28284736(臨美路大廳) 服務投訴電話:0898-28289675(納稅服務股) 違紀舉報電話:0898-28287556(紀檢組) 違法檢舉電話:0898-12366(服務熱線)
地址: 臨高縣臨城鎮(zhèn)解放路153號
詳細介紹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xiàn)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啟用新的業(yè)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臨高縣國稅、縣地稅機關的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需要向原臨高縣國稅、縣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guī)定需要在原臨高縣國稅、縣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相同業(yè)務事項及報送資料可在海南省稅務局官網(網址:www.hitax.gov.cn)資料下載-其他資料模塊下載。

三、2018年7月20日起,對于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納稅人,只需持一套申請材料到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辦理(地址:臨高縣臨城鎮(zhèn)解放路153號四樓稅政科,電話:0898-28282931)。

四、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如需對營改增前地稅部門管理的營業(yè)稅發(fā)票進行真?zhèn)舞b定,可持待鑒定發(fā)票原件到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辦理(地址:臨高縣臨城鎮(zhèn)臨美路115號二樓203室),電話:0898-28282317)。

五、2018年7月20日起,原臨高縣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臨高縣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臨高縣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六、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原臨高縣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地址:臨高縣臨城鎮(zhèn)臨美路115號三樓310室),電話:0898-28287550)。


國家稅務總局臨高縣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zhí)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各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三)負責所轄區(qū)域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會統(tǒng)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上級稅務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jiān)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yè)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

(八)開展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日常檢查,配合稽查部門開展稽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和其他各類發(fā)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shù)據(jù)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單位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zhí)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單位基層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yǎng)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單位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稅務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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