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稅務局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
機構信息
地區(qū): 蒙自市
分類: 政府機構 >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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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871—12366,0873-3735104
地址: 蒙自市鳳凰路中段
詳細介紹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掛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yè)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原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掛牌后,原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guī)定發(fā)布施行前,暫按原規(guī)定辦理。行政相對人等對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四、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tǒng)可統(tǒng)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yè)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qū)分國稅、地稅業(yè)務,實現涉稅業(yè)務“一鍵咨詢”。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需要向原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guī)定需要在原紅河州國家稅務局、紅河州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fā)票監(jiān)制章。掛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已監(jiān)制的發(fā)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xù)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xù)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xù)使用。

七、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制發(fā)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xù)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州稅務局辦公地址設在蒙自市鳳凰路中段,同時設紅河大道辦公區(qū),地址為紅河大道與明德路交叉路口。


國家稅務總局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對稅收工作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zhí)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tǒng)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guī)劃,參與擬定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預算目標并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tǒng)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會統(tǒng)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和州委、州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jiān)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yè)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tǒng)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稅調查和出口退稅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qū)域內稅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和其他各類發(fā)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tǒng)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tǒng)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tǒng)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zhí)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tǒng)基層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yǎng)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tǒng)績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tǒng)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和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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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溪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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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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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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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遠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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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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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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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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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邊苗族自治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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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瑤族自治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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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陽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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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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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春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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