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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859《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F200)》
F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019年版)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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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納稅人境內名稱: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境外成立地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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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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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成立地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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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
□單獨納稅機構、場所 □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 □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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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式 |
□據實計算 □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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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稅 款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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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項 目 |
據實計算 申報金額 |
核定征收 申報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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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利潤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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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減: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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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F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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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F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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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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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中:項目①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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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項目②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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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項目③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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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項目④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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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項目⑤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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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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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納稅調整后所得(1-2+3-4-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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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減:所得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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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項目①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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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項目②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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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F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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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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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中:項目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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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三、應納稅所得額(12-13-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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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稅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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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四、應納所得稅額(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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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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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中:項目①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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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項目②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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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減:抵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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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中:項目①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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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項目② (減免性質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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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五、應納稅額(21-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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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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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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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減:享受協定待遇減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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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8+29-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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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減: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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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七、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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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 總 納 稅 稅 款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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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主要機構、場所填報 |
本機構、場所本年應分攤所得稅額(36+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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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中: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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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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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主要機構、場所從事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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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減:本機構、場所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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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本機構、場所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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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機構、場所填報 |
本機構、場所本年應分攤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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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減:本機構、場所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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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本機構、場所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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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此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填寫的,對填報內容(及附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納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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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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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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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監(jiān)制 |
【表單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及附表由辦理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的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報。在經營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送本表和相關資料。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填報稅款所屬年度的起止日期。納稅人當年實際經營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填報當年實際經營期間的起止日期。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fā)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納稅人境內名稱”:填報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基本信息
1.“境外成立地代碼”:填報納稅人成立地國家(或地區(qū))三字母代碼(ISO 3166-1標準)。
2.“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稱”:填報納稅人在其成立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定名稱。
3.“境外成立地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納稅人在其成立地國家(或地區(qū))的納稅人識別號。
4.“企業(yè)類型”:納稅人根據情況勾選,填報人為單獨申報納稅的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的,勾選“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填報人為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中的主要機構、場所的,勾選“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填報人為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中除主要機構、場所以外的其他機構、場所的,勾選“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
5. “計稅方式”:納稅人根據情況勾選,據實申報納稅的填報人,勾選“據實計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納稅的填報人,勾選“核定征收”。已經勾選“核定征收”的填報人,需要填報本表附表《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
(二)各列次的填報
1.“據實計算申報金額”列由采取據實計算方式的納稅人填報。
2.“核定征收申報金額”列由采取核定方式的納稅人填報。本列部分項目數額來自于《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相應行次數額,不適用表內關系。
(三)年度稅款計算的填報
1.單獨納稅機構、場所逐行填報第 1 行至第 34行。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在匯總后逐行填報第 1行至第 32 行。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可不填報第1行至第31行,直接填報第 32行。
2.第1行“利潤總額”:填報當期財務會計報表中的利潤總額。
3.第2行“境外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取得的發(fā)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數額。當期為境外盈利的,以正數表示;當期為境外虧損的,以負數表示。
4.第3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數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F210)“調增數額”列填報。
5.第4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數額。本行根據《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F210)“調減數額”列填報。
6.第5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填報符合規(guī)定的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數額。第6至10行填報第5行下屬各明細項目的優(yōu)惠數額。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免稅、減計收入、加計扣除項目多于五項的,附頁填報。
7.第11行“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0;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時,填報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
8.第12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按照第1-2+3-4-5+11行公式計算的結果。
9.第13行“所得減免”:填報符合規(guī)定的所得減免數額。第14和15行填報第13行下屬各明細項目的優(yōu)惠數額。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所得減免項目多于兩項的,附頁填報。
10.第16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數額,等于本表附表《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表F220)第11行第9列數額的絕對值。
11.第17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本年度發(fā)生的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第18行填報第17行下屬明細項目金額。并在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減免項目多于一項的,附頁填報。
12.第19行“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本表第12-13-16-17行公式計算的結果。本行不得為負數。按照上述行次順序計算結果本行為負數,本行數額填零。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征收納稅人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中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數額。
13.第20行“稅率”:填報法定稅率25%。
14.第21行“應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19×20行公式計算的結果。核定應納稅額的核定征收納稅人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表F400)第21行“應納稅額”的數額。
15.第2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符合規(guī)定的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數額。第23至24行填報第22行下屬各明細項目的優(yōu)惠數額。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減免所得稅項目多于兩項的,附頁填報。
16.第25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符合規(guī)定的當年抵免所得稅數額。第26至27行填報第25行下屬各明細項目的優(yōu)惠數額。在各明細項目列下劃線上填報該項目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減免性質代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或更新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填列。抵免所得稅項目多于兩項的,附頁填報。
17.第28行“應納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21-22-25行公式計算的結果。
18.第29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本表第2行境外所得彌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境內虧損后按照中國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19.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包括視同已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稅款(準予抵免稅款)。
20.第31行“享受協定待遇減免稅額”:填報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減免稅總額。稅收協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含有稅收待遇條款的其他協定(如海運協定、航空協定等)。因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獲取減免稅優(yōu)惠的,應同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信息報告表。
21.第32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和匯總納稅主要機構、場所填報按照本表第28+29-30-31行公式計算的結果;匯總納稅其他機構、場所填報其主要機構、場所相同申報所屬期間第32行數額。
22.第33行 “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本納稅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收規(guī)定的特定業(yè)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本行僅由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填報。
23.第34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32-33行公式計算的結果。本行僅由單獨納稅機構、場所填報。
(四)匯總納稅稅款分配
1.第 35行“本機構、場所本年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36+37+38行公式計算的結果。
2.第36行“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欄的數額。
3.第37行“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欄的數額。
4.第38行“主要機構、場所從事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額”: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目對應主要機構、場所的“分配所得稅額”列的數額。
5.第39行“本機構、場所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主要機構、場所本納稅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收規(guī)定的特定業(yè)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
6.第40行“本機構、場所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35-39行公式計算的結果。
7.第41行“本機構、場所本年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非居民企業(yè)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本機構、場所的“分配所得稅額”列的數額。
8.第42行“本機構、場所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本機構、場所本納稅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收規(guī)定的特定業(yè)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
9.第43行“本機構、場所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按照本表第41-42行公式計算的結果。
(五)其它
納稅人聘請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各行間關系
1.第12行=第1-2+3-4-5+11行。
2.第19行=第12-13-16-17行。
3.第21行=第19×20行。
4.第28行=第21-22-25行。
5.第32行=第28+29-30-31行。
6.第34行=第32-33行。
7.第35行=第36+37+38行。
8.第40行=第35-39行。
9.第43行=第41-42行。
(二)表間關系
1.第3行=表F210第46行第3列。
2.第4行=表F210第46行第4列。
3.第16行=表F220第11行第9列的絕對值。
4.第32行=表F300“可分攤所得稅額”欄。
5.第36行=表F300“主要機構、場所直接分攤所得稅額” 欄。
6.第37行=表F300“主要機構、場所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欄。
7.第38行=表F300“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主要機構、場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
8.第41行=表F300 “主體生產經營業(yè)務分攤所得稅情況”欄對應本機構、場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稅額”列。
9.各行“核定征收申報金額”列等于表F400對應核定項目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