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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
(二)設備狀況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
二、所需材料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按臺登記)、
2、含有使用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shù)據(jù)表、車用氣瓶安全合格證明)、
4、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
5、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適用于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辦理報廢)、
6、委托書、
7、機動車行駛證(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
8、機動車登記證書(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9、鍋爐能效證明文件(含改造后能效測試證明)
10、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
11、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
12、改造質量證明資料及改造監(jiān)檢證書、
13、移裝檢驗報告(拆卸移裝)、
14、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
15、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
16、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補證申請表、
17、場(廠)內機動車輛車牌、
18、設備破壞性處理及拆卸解體后的照片、
19、車用氣瓶登記表、
20、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車用氣瓶)、
22、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
23、分汽(水)缸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shù)據(jù)表)、
24、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shù)據(jù)表)、
25、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適用于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xù)使用的特種設備)、
26、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報告
三、辦理流程
收件
辦理結果: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4.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5.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受理
辦理結果:1.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2.根據(jù)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查
辦理結果: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決定
辦理結果:1.申請符合國家未開放檔案利用規(guī)定的,準予行政許可。 2.申請不符合國家未開放檔案利用規(guī)定的,不準予行政許可。
制證
辦理結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
辦理結果:1.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f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f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上辦理流程
窗口辦理流程
四、聯(lián)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8-2362788
咨詢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鳳新大廈9樓市政務服務數(shù)據(jù)管理局綜合窗口
電子郵箱:gdczqts@163.com
辦理窗口:潮州市政務服務數(shù)據(jù)管理局政務服務大廳綜合受理窗口
辦理地點:潮州市楓春路416號(與大道交匯處)鳳新大廈北側9樓綜合受理窗口
辦公電話:0768-2331638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00 。(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潮州市人民政府左側,潮州市廣發(fā)銀行樓上9樓
五、設定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一)行政許可事項(393項)第326項。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法律法規(guī)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
依據(jù)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條款號
第三十三條
頒布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日期
2014-01-01
條款內容
法律法規(guī)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
依據(jù)文號
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
條款號
一、省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頒布機關
廣東省人民政府
實施日期
2009-11-17
條款內容
法律法規(guī)名稱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依據(jù)文號
2009年國務院令第549號修訂
條款號
第二十五條
頒布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實施日期
2003-06-01
條款內容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jiān)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起草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知識產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有關措施、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zhàn)略、食品安全戰(zhàn)略、標準化戰(zhàn)略、知識產權戰(zhàn)略。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規(guī)劃,規(guī)范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