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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分支機構備案業(yè)務范圍的,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分支機構的業(yè)務范圍不得超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業(yè)務范圍。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分支機構備案經營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及承諾書。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聯絡人的,提交新的《聯絡人信息表》。
◆同時申請多個變更、備案事項可合并辦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登記機關自行打印企業(yè)基本信息存檔,申請人免于提交)(可能涉及營業(yè)執(zhí)照照面信息變動的經營場所備案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注:
1.依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設立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備案適用本清單。
2.申請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或者商事登記(備案)等業(yè)務,可以登錄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m.personalh.cn/shop/10107.html),從首頁“商事登記”欄目下載相關申請表格和辦事指南,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和準備申請材料。
4.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申請材料內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6.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7.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9.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1)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權證復印件或者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2)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無償使用證明;
(3)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4)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的證明。
(5)自貿區(qū)商事主體可以根據《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度的通知》和《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推進自貿區(qū)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事項實施細則》實行住所申報制,提交《住所申報承諾表》。
10.商事主體變更登記和應當備案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備案。逾期變更登記和應當備案事項的,商事主體需向商事登記機關出具相應事項繼續(xù)有效的證明。
11.未更換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商事主體還應提交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的,提交申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遺失的,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fā)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照,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證照復印件。上述申請材料由登記機關自行打印并歸檔。
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