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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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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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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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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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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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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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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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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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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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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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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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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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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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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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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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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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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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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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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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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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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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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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第三批取消進戶執(zhí)法項目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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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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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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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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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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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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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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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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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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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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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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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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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4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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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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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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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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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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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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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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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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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辦理退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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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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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1〕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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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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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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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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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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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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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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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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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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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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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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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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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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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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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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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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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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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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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范圍及退庫程序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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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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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2〕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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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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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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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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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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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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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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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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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zhí)行稅款退庫辦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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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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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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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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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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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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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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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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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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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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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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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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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1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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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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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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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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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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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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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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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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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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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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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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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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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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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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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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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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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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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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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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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辦理退稅(費)流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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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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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稅函〔2019〕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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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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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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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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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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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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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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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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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辦理退稅(費)流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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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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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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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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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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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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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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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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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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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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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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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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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務局2018 第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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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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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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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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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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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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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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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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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跨省合資鐵路企業(yè)跨地區(qū)稅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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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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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12〕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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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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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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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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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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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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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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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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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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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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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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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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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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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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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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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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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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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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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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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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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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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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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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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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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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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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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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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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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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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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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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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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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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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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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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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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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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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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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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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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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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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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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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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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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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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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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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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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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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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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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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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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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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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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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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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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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yè)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yè)在年度中間終止經(jīng)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jīng)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yè)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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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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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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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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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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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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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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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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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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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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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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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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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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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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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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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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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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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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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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