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3號令《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第20號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一條;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文)
前置條件
受理、審查、審驗的前置條件
申報材料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fā)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shù)額等;
3、企業(yè)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fā)市場的單店營業(yè)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yè) 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yè)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zhí)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yè)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xié)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fā)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yè)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辦證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20 個工作日(節(jié)假日除外)內辦理(各地辦理時限均不同)
有效期限
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申請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文)的規(guī)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yè)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審驗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