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
辦理事項:稅費劃繳(不含社保)□ 社保費劃繳□
協議書編號:1.
2.
甲方(納稅人、繳費人) |
納稅人(繳費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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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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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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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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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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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金融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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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費)專用賬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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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費)專用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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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納稅人、繳費人開戶銀行、金融機構) |
開戶銀行(金融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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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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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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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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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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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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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稅務機關) |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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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代碼 (縣區(qū)級) |
1. 2. |
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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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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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經磋商,就甲方應繳稅(費)款委托乙方劃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從甲方上述繳稅(費)專用賬戶、賬號中,根據甲方申報的稅(費)款信息和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應征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其它涉稅款項,劃繳甲方應繳稅(費)款至相應級次人民銀行國庫。
二、繳稅(費)專用賬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變更經營地址、改變主管稅務機關時,應在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的5個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書》。
三、甲方應保證在辦理每一項繳款的涉稅事項時,繳稅(費)專用賬戶內有足夠存款余額。因甲方繳稅(費)專用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報造成乙方無法及時劃繳稅(費)款而導致應征的稅款不能依期足額入庫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丙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從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 丙方:
(納稅人(繳費人)公章或簽名) (銀行公章) (稅務機關公章)賬號持有人簽名(個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備注: 甲方需提供:1、單位納稅人(繳費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2、個人納稅人(繳費人):賬號人持有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送銀行核對進行辦理扣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