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qū): | 洛龍區(qū) |
分類: | 政府機構 > 審計局 |
網址: | 進入網上辦事大廳 |
工作時間: | 夏季 8:30-12:00 15:00-18:30 冬季 8:30-12:00 14:30-18:00(法定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
電話: | 0379-63485009 |
地址: | 洛陽市老城區(qū)杏壇路57號 |
洛陽市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審計監(jiān)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及任中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審計、經濟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擬訂審計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擬訂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和專業(yè)領域審計工作規(guī)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中共洛陽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等審計重大事項。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中共洛陽市審計委員會和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qū))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有關處理處罰建議:
1.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市、區(qū))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6.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tài)保護與修復情況。
7.市屬國有企業(yè)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guī)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委、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8.縣(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應由市級審計機構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guī)定對市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及任中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zhí)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qū))黨委、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qū))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jiān)督縣(市、區(qū))審計機關的業(yè)務,組織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qū))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qū))審計機關負責人;協調特約審計員工作。
(十)指導全市審計機關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應用的相關工作,參與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材料、公文處理、財務、會務、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信息化、新聞宣傳、網站管理等工作;管理、監(jiān)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聯系特約審計員。
(二)組織人事科。指導全市審計系統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qū))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規(guī)科(審理科)。承擔審計工作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起草工作;參與起草經濟社會發(fā)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yè)務事項,監(jiān)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業(yè)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
(四)計劃管理督察科。負責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和管理及審計組織協調有關事項;負責辦理授權審計事項及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統計匯總等綜合工作;承擔市審計整改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大數據和政策跟蹤審計科。組織開展審計業(yè)務電子數據的采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負責在線實時聯網審計監(jiān)督和大數據審計工作,督促、指導全市在線實時聯網審計監(jiān)督和大數據審計工作的開展;負責對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開展跟蹤審計監(jiān)督和綜合分析研究;負責全市審計機關政策跟蹤審計的組織實施、業(yè)務指導、動態(tài)督導、匯總上報等工作。
(六)財政審計科。負責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擬訂市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市級財政組織預算執(zhí)行情況、市級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相關縣(市、區(qū))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開展相關綜合分析研究。
(七)行政政法審計科。負責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部分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市委部門、群團組織、民主黨派的審計工作;負責市直政法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組織對縣(市、區(qū))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科教文審計科。負責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組織對各縣(市、區(qū))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九)農業(yè)農村審計科。負責農業(yè)農村、水利、扶貧開發(fā)等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十)重大項目投資審計科。負責市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有關市級投資、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綜合分析研究。
(十一)城鄉(xiāng)基礎設施投資審計科。負責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有關市級投資、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工作。
(十二)金融經貿和外資運用審計科。負責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市政府規(guī)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工作;負責商務、工業(yè)和信息化、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和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審計工作。
(十三)企業(yè)審計科。負責組織實施對有關市屬國有企業(yè)、市政府規(guī)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工作;組織對市屬國有企業(yè)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四)社會保障審計科。負責縣(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審計工作;負責醫(yī)療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市管醫(yī)院的審計工作。
(十五)市直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科。研究擬訂全市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guī)定,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組織實施有關市直部門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相關綜合分析研究;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縣(市、區(qū))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實施有關縣(市、區(qū))黨政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市審計局審計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tài)保護與修復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十七)內部審計指導監(jiān)督科。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