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編碼 | 11110000000021311J2000708001000 | 事項類型 | 行政確認 |
實施主體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所屬機構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辦理地點 | 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 | ||
辦理進程查詢途徑 | 電話查詢:(010)89150045 | ||
網上支付 | 否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行使層級 | 市級 | 運行系統(tǒng) | 市級 |
物流快遞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預約辦理 | 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
中介服務 | 無 | 數量限制 | 無 |
通辦范圍 | 無 | 聯辦機構 | 無 |
權限劃分 | 區(qū)級初審、市級終審 | 行使內容 | 區(qū)級初審、市級終審 |
受理條件 |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標準。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且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
設定依據
【部門規(guī)章】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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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國家民委第2號令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第四條 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zhí)岢龀鯇徱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
辦理流程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辦理步驟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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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 | |||||
受理 | 0個工作日 |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標準。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且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展開】 |
(1)能當場受理或者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 (2)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3)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 ||
審查與決定 | |||||
決定 | 0個工作日 | 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核實(事實審)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1.區(qū)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申請?zhí)岢鍪芾硪庖?,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發(fā)放《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發(fā)放《受理通知書》,并于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區(qū)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2.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區(qū)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條件、標準,通過審查,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條件和標準,未通過審查,作出不予變更決定。 | ||
頒證與送達 | |||||
發(fā)證 | 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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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窗口領取公告送達郵件寄送 |
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數量要求 | 介質要求 | 表格及 樣表下載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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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復印件 | ||||||
一 | 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書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電子 | 范本下載 | -- |
二 | 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登記表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表格類;紙質、電子 | 樣表下載空表下載 |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登記表》應當由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簽署;根據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登記表》應當由公民養(yǎng)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登記表》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2.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北京市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登記表》由本人簽署。【展開】 |
三 | 居民戶口簿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yǎng)(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yǎng)(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提交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公證部門的公證書 | |
四、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 | |||||||
(一)、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 | |||||||
1 | 離婚文件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判決離婚的,離婚文件包括離婚證及已生效離婚判決書;協(xié)議離婚的,離婚文件包括離婚證及加蓋民政部門證明與備案一致用章的離婚協(xié)議書 |
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 | |
(二)、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 | |||||||
1 | 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文件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 |
(三)、依據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 | |||||||
1 | 收養(yǎng)文件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正本1份 (正本原件僅供查驗) |
正本1份 | 結果文書類;紙質、電子 | -- | -- |
申請材料總要求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