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登記業(yè)務簡介
一、應收賬款質押登記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根據《物權法》第228 條的授權,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是指《物權法》第223條規(guī)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yōu)先受償。在應收賬款上設立質權,應當進行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目的是公示應收賬款已被質押的事實,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主要是針對保理當中應收賬款轉讓而設立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在保理業(yè)務中,應收賬款債權人將應收賬款出讓給銀行或保理商以獲取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其本質屬于債權轉讓。應收賬款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關系,避免同一應收賬款先轉讓后質押,或者先質押后轉讓產生的權利沖突,保護交易安全。
三、租賃登記
租賃登記主要是針對融資租賃交易設立的。融資租賃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規(guī)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過在租賃登記,出租人可以對外公示租賃物的權利狀況,從而有效保護自身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第三人通過查詢租賃登記信息可以了解租賃物上的權利狀態(tài),避免交易風險。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是根據北京市和上海市動產擔保統(tǒng)一登記試點工作要求,征信中心接受北京18個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和上海16個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及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機場分局的委托,在登記系統(tǒng)提供四類財產抵押登記服務。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是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等三類主體以上述四類財產進行動產抵押而辦理的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所有權保留登記
所有權保留通常指在買賣關系,雙方當事人對買賣關系所附條件的一種約定。所附條件主要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標的物,雙方約定買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條件時,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登記旨在解決買賣關系中,因所有權保留而產生的動產占有人與所有權人不一致而可能導致的權利沖突?!逗贤ā返谝话偃臈l的規(guī)定是所有權保留的法律依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彼袡啾A粼诜制诟犊钯I賣關系中最為典型。
六、租購登記
租購是一種信貸購物的形式,對價格較高的動產,如汽車等,賣方通過允許買方以租代購的方式購買,即在供款期內,買方只是租用貨品,待買方付清全款后才轉移動產所有權。租購登記能夠解決買賣關系中動產所有權轉移與交付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權利沖突,告知不特定第三人標的物權利狀況,預防潛在的權利沖突。
七、留置權登記
留置權登記是針對我國《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留置權設立的。留置權主要是指企業(yè)之間在經營活動中有信用關系發(fā)生,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多存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留置權登記設立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動產之上留置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同時減少留置權優(yōu)先受償效力對善意第三人潛在的不利影響。
八、保證金質押登記
保證金質押是指銀行等機構在開展業(yè)務時,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在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繳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直接扣劃該賬戶內的資金以抵消債務,達到保護債權實現的目的。保證金質押登記以互聯網電子登記公示方式透明質物的權利狀況,彌補轉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護各方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
九、存貨/倉單質押登記
存貨質押是指債務人將其存貨向債權人出質,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存貨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存貨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融資方式。
倉單質押是指債務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以倉儲方出具的倉單交付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倉單優(yōu)先受償的擔保融資方式。
存貨/倉單質押登記,通過明確存貨的權屬關系,使交易主體了解存貨權利變動的過程以及倉單的權利負擔,避免權利爭議,有效防范重復質押等風險。
十、動產信托登記
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動產的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委托的約定目的,對動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一類信托活動。動產信托登記的目的在于實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其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qū)別,通過信托關系的公示,預防信托財產上權利矛盾,對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風險。
十一、其他動產擔保登記
其他動產擔保登記,主要是針對動產擔保融資交易中,存在標的物占有與所有分離的現象,權利人需要公示權利狀況,但無法定登記機構提供登記服務。通過登記,可以對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種新型動產擔保權利狀況,預防權利沖突。
用戶應按照交易性質選擇具體登記業(yè)務類型,將除上述業(yè)務之外的其它類動產權利在此處登記。若將登記系統(tǒng)已經明確規(guī)定的登記業(yè)務在此處登記,可能會影響登記的效力,該風險由發(fā)起登記的當事人自行承擔。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操作規(guī)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guī)范在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以下簡稱登記系統(tǒng))進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征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記系統(tǒng)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yè)務的當事人。登記系統(tǒng)通過互聯網提供登記與查詢服務,網址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條 【定義】 本規(guī)則所指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規(guī)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出于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tǒng)將有關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予以記載,并通過登記系統(tǒng)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 【填表人】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tǒng)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yè)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tǒng)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填表人”。
填表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違規(guī)操作報送】 填表人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違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本規(guī)則的相關要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且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認定的,征信中心可以將填表人的相關違規(guī)操作信息報送征信系統(tǒng),并在登記系統(tǒng)中公開有關法律文書。
第六條 【用戶類型】 登記系統(tǒng)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后取得用戶資格。
個人辦理登記的,可委托具有常用戶資格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 【注冊信息要求】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普通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普通用戶的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tǒng)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用戶服務協(xié)議》(以下簡稱《用戶協(xié)議》)的約束。
第九條 【常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tǒng)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xié)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后,應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的復印件,并出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
2.企業(yè)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業(yè)單位提供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并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或已實現多證合一的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十條 【常用戶用戶審核】 征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tǒng),并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常用戶管理員與操作員】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tǒng)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chuàng)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tǒng)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tǒng)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用戶信息變更流程】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并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后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對于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辦理人】 登記由擔保權人辦理,擔保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規(guī)則關于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記后,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四條【登記信息要求】 填表人應如實登記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填表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登記業(yè)務范圍】 登記系統(tǒng)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征信中心受托辦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和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托登記,征信中心受托辦理的其他登記,以及其他動產擔保登記等業(yè)務類型。
填表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yè)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 填表人就動產和權利擔保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擔保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據擔保合同約定,同時填寫多個當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擔保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至30年。
第十七條【變更登記】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填表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人或擔保權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變更的,填表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后,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后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展期登記】 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對初始登記進行展期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九條【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填表人協(xié)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tǒng)用戶,并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被發(fā)表異議登記的當事人。
辦理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應在辦理異議的同時上傳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該異議事項的證明材料,或者于異議登記完成后30日內將上述證明材料一次性上傳完整。上傳過附件的異議登記不能再次補充附件。發(fā)表異議登記的用戶可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當事人在異議完成后30日內不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征信中心將撤銷該筆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權實現、擔保權人放棄擔保權或者存在其他導致登記權利消滅情形的,填表人應自上述情形產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注銷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填表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余登記期限長于180日的,該登記將繼續(xù)對外提供查詢180日;剩余登記期限不足180日的,該登記在剩余登記期限內繼續(xù)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一條 【登記授權人】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tǒng)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明】 登記系統(tǒng)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并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三條 【撤銷登記】 經當事人申請,征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和證明驗證
第二十四條 【查詢范圍】 本規(guī)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tǒng)通過檢索獲得相關登記信息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系統(tǒng)的用戶后,查詢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信息。
登記期限屆滿、登記被注銷且注銷后展示期屆滿、登記被撤銷的,登記系統(tǒng)不再對外提供在線查詢。當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請相關登記信息的離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查詢條件】 查詢人可通過擔保人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托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準在登記系統(tǒng)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擔保人、留置權人、受托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檢索標準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 【查詢結果】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tǒng)進行查詢時,應輸入準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tǒng)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查詢報告是指登記系統(tǒng)按照用戶輸入的查詢條件,以頁面方式向用戶展示其檢索出的所有符合條件的登記證明文件的報告。展示結果包括查詢時間、查詢條件以及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的概要信息,用戶可在查詢報告頁面下載其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證明是指經用戶申請、由登記系統(tǒng)對查詢報告給出的,載有查詢時間、查詢條件、查詢結果的證明文件。每個查詢證明均有一個唯一不變的編號,即查詢證明編號。
第二十七條【證明驗證定義】 本規(guī)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tǒng)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證明驗證的使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tǒng)首頁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tǒng)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tǒng)用戶。
第二十九條【受托登記查詢范圍】登記系統(tǒng)接受其他登記機構委托提供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服務的,查詢結果僅包括征信中心自受托之日起在登記系統(tǒng)辦理的登記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登記系統(tǒng)輸入字母、數字和括號,均應在半角狀態(tài)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登記系統(tǒng)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tǒng)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征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tǒng)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按照征信中心發(fā)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征信中心根據本規(guī)則制定與發(fā)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guī)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4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