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親屬戶口掛靠不產生直接法律問題,戶主無需對掛靠人員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戶口掛靠涉及戶籍管理及戶籍制度問題,若非親屬關系而給予掛靠戶口,如需要遷出去的時候,很難處理,也就是說,掛靠落戶容易,出現(xiàn)要求遷走(如戶口簿人數(shù)太多造成自己親屬需要落戶而無法落戶的),而掛靠人員拒絕配合遷走的,就比較麻煩了;
再次,如果發(fā)生拆遷,則對拆遷補償也容易產生爭議。
1、在戶主要轉讓房屋時,有一定的影響(需要戶內居住地成員都遷出戶口后,新房東才能遷入戶口);
2、當事人可以與掛靠方簽定書面協(xié)議,載明在當事人要轉讓房屋時,其有義務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遷出戶口即可;
3、對當事人的房屋產權等,是沒有影響的,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guī)定,戶口是可以掛靠的;
4、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事先咨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qū)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