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退役軍人傷殘證件換發(fā)、補發(fā)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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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換發(fā)證件或者補發(fā)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連同照片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fā)給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