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拆除審批 | |
事項名稱 | 人防工程拆除審批 |
辦事程序 | 申請-受理-踏勘-審批 |
條件 | 根據(jù)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2001年11月1日頒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的規(guī)定: 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quán)限審批: 1.經(jīng)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報國家人民防空部門主管部門審批。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2.經(jīng)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級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于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積。 3.經(jīng)批準拆除補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zhì)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建設。 |
申報材料 | 人防工程拆除審批申請書(原件4份,紙質(zhì)) |
法律依據(j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2.《山東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
承諾時限 | 3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論證時間;屬于國家人防辦、山東省人防辦審批范圍的,不含國家人防辦、山東省人防辦的審批時間) |
收費標準 | 無 |
收費依據(jù) | 無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點電話 | 蒙陰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工程許可科 電話:0539-4803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