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當月已申報未清繳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據(jù)有誤,需要申請作廢的。
【設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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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wǎng)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椋{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資料形式 | 份數(shù) | ||
1 | 申請報告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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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單書】
【辦理地點】
【辦理時間】
【聯(lián)系電話】
【收費標準】
【辦理機構】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用人單位提交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