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報告
【申請條件】
廣東省內(不包括深圳)跨縣(市、區(qū))經營且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總分支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增值稅匯總納稅,并進行增值稅核算和納稅申報。
(一)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yè)??倷C構對分支機構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
(二)總機構實行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采購配送、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能及時監(jiān)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xiàn)和發(fā)票開具情況,確保財務核算規(guī)范。
(三)總分支機構能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具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管理要求,能準確記錄銷售收入、貨物進、銷、存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實現(xiàn)信息管理系統(tǒng)有效監(jiān)控。
分支機構應設置以下賬簿:存貨明細賬、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及現(xiàn)金日記賬。按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或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設置賬簿核算的,分支機構應按年保存由總機構提供的包括以上賬簿記載內容的相關資料。
(四)總分支機構納稅信譽良好。
(一)總機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且為非獨立法人企業(yè)??倷C構對分支機構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
(二)總機構實行統(tǒng)一經營、統(tǒng)一采購配送、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能及時監(jiān)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xiàn)和發(fā)票開具情況,確保財務核算規(guī)范。
(三)總分支機構能準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準確提供稅務資料。具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管理要求,能準確記錄銷售收入、貨物進、銷、存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實現(xiàn)信息管理系統(tǒng)有效監(jiān)控。
分支機構應設置以下賬簿:存貨明細賬、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及現(xiàn)金日記賬。按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或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設置賬簿核算的,分支機構應按年保存由總機構提供的包括以上賬簿記載內容的相關資料。
(四)總分支機構納稅信譽良好。
【設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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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填表說明中無特別要求的,辦理資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資料形式 | |
1 | 納稅人申請報告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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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清冊》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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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資料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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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yè)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tǒng)操作手冊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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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總分支機構隸屬關系等證明資料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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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認定為連鎖經營企業(yè)的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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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市級財政部門同意實行匯總納稅的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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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單書】
無
【辦理地點】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納稅人提交的電子資料信息,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其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納稅人提交的電子資料信息,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其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