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賬載金額 |
實際發(fā)生額 |
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 |
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 |
稅收 金額 |
納稅調整金額 |
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
1 |
2 |
3 |
4 |
5 |
6(1-5) |
7(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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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工資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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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股權激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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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職工福利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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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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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中:按稅收規(guī)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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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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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工會經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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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五、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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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六、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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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七、補充養(yǎng)老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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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八、補充醫(yī)療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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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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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計(1+3+4+7+8+9+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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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納稅人根據(jù)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yè)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y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等相關規(guī)定,以及國家統(tǒng)一企業(yè)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稅收規(guī)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fā)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xiàn)金形式或非現(xiàn)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借方發(fā)生額(實際發(fā)放的工資薪金)。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2.第2行“股權激勵”:適用于執(zhí)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6號)的納稅人填報,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填報納稅人根據(jù)本年實際行權時股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shù)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2列金額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3.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職工福利費實際發(fā)生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與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4.第4行“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填報第5行金額或者第5+6行金額。
5.第5行“按稅收規(guī)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適用于按照稅收規(guī)定職工教育經費按比例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fā)生的按稅收規(guī)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按稅收規(guī)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不包括第6行“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fā)生額,不包括第6行“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準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余額。
(5)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包括第6行“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與第2+4列的孰小值填報。
(6)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7)第7列“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填報第2+4-5列金額。
6.第6行“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適用于按照稅收規(guī)定職工培訓費用允許全額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填報,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發(fā)生的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按稅收規(guī)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職工教育經費本年實際發(fā)生額中可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2列金額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7.第7行“四、工會經費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撥繳工會經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支出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工會經費本年實際發(fā)生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與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8.第8行“五、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填報納稅人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本年實際發(fā)生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金額,按納稅人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計算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金額、第1列及第2列孰小值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9.第9行“六、住房公積金”:填報納稅人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住房公積金本年實際發(fā)生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按納稅人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計算的住房公積金金額、第1列及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10.第10行“七、補充養(yǎng)老保險”:填報納稅人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本年實際發(fā)生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與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11.第11行“八、補充醫(yī)療保險”:填報納稅人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醫(yī)療保險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補充醫(yī)療保險金額。
(2)第2列“實際發(fā)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補充醫(yī)療保險本年實際發(fā)生額。
(3)第3列“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補充醫(yī)療保險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guī)定扣除率與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12.第12行“九、其他”:填報其他職工薪酬的金額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
13.第13行“合計”:填報第1+3+4+7+8+9+10+11+12行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6列=第1-5列。
4.第7列=第2+4-5列。
(二)表間關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5列=表A105000{placeholder tag=span i=854}第{placeholder tag=span i=855}14{placeholder tag=span i=856}行第{placeholder tag=span i=857}2{placeholder tag=span i=858}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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