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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和設施審批 | |
事項名稱 | 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和設施審批 |
辦事程序 | 申請-受理-踏勘-審批 |
申請條件 | 根據(jù)《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租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工程隸屬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按時繳納稅費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經(jīng)濟、法律責任。 |
申報材料 | 2001年11月1日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fā)利用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使用單位在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后5日內(nèi)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1.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申請書(原件2份,紙質(zhì)); 2.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復印件1份,紙質(zhì));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況登記表》(原件2份,紙質(zhì)); 4.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復印件1份,紙質(zhì)); 5.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安全生產(chǎn)責任書》等安全責任書(原件1份,紙質(zhì))。 |
法律依據(jù) | 1.《山東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號)。 |
承諾時限 | 3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論證時間) |
收費標準 | 無 |
收費依據(jù) | 無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點電話 | 蒙陰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工程許可科 電話:0539-4803193 |